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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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買賣汽車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甲0000000
ich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ich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 律師
邱淑卿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萱 律師被告台灣高虎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拉斯史威東 被告 蘇子彬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汽車爭議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玖拾玖萬零捌佰捌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為有理由,估算本件二、三審之訴訟費用,依同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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