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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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71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