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著作權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31號、98年度緩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韓劇(冬季戀歌)光碟片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號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韓劇(冬季戀歌)DVD光碟片10片,係被告所有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8年1月18日以98年度偵字第1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98年
1月18日起,並於99年1月17日屆滿,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號偵查卷宗、98年度緩字第8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至該案查扣之光碟片10片,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該案既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劉珍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