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9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957號聲請人 張云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靜間 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理由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貳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