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1號(在押)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在押)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
詹漢山 律師 謝英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在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戊○○、丁○○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戊○○、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97年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4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4月22日起,第二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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