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 蔣依庭 被告 李雅惠
粟燿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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