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徐隆生代理人 鄒建弘 相對人即失蹤人 張毓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張毓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