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游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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