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董淑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本金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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