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4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吳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秀玲於民國99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0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30335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至全部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033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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