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