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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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劉惠庭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
李秀娟 律師被告 劉俐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