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蔡欣澤 律師被告 黃純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1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449元(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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