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游志憲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2日所召開之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派下員之討論議案一、二、三所做成之決議均無效,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