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黃學堯 被告國恒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三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9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3,466元(肆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