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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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龍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哲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之0被告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美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蔡慶安 簡麗蓉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簡應都 被告 簡其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簡應都、簡其新等3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簡應都、簡其新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6,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份。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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