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聲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聲字第1246號債權人邱秀雄債務人邱坤城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109年度司執字第36638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業已執行完畢,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經本院審核後,應由債務人負擔之執行費用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本程序費用一併在內,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265,140元。
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依據及附註執行費7,869本院收據警員旅費1,600本院收據測量複丈費12,000新竹市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拆屋工程費167,953冠興工程行統一發票建築師拆除執照申請服務費75,000林秉翰建築師事務所收據復電費用460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斷水費用258台灣自來水公司繳費憑證合計26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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