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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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55號聲請人 黃應媫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林裕智 律師相對人楊○勝兼法定代理人 楊恒光
邱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楊○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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