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2號抗告人 李靜宜 相對人 鄭清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依法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非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張詠晶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