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陳玉珍 被告 陳春宏 上列被告陳春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
法官許品逸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