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育國 被告 陳再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再成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育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
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