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27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正,給付方
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起,於每月二十八日前各給付壹萬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
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 王江 金英 之聯邦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