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8年度虎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5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8
月22日雲警螺偵字第980009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18日。
(二)地點:雲林縣西螺鎮漢光里中山里261之5號2樓房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4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廖榮二 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邱 明 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