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72號原告 林文定 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任雲峯 被告 鄭元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