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至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27、3762、5939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至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蕭至揎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為貪圖提供1個帳戶每2、3天可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顯不相當報酬,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某時許,以網路社群軟體臉書(FB)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光耀 」、「 周瑛銓 」之成年人聯繫後,約定以上述金額提供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陳光耀」、「周瑛銓」使用,並依「陳光耀」、「周瑛銓」指示,於110年12月24日上午9時36分許,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2「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申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號,再於同日配合「陳光耀」、「周瑛銓」安排入住○○市○○區○○○路○段000號之葫蘆商務旅館內某房,並在葫蘆商務旅館內,將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給「陳光耀」、「周瑛銓」,而容任「陳光耀」、「周瑛銓」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周瑛銓」並當場交付1萬元予蕭至揎作為報酬。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蕭至揎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即 賴齊安 、 李宥鑫 、 曾敏慧 、 張台杰 、 盧韻卉 、 彭璋 等人行騙,致賴齊安等6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蕭至揎所交付之前開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經賴齊安等人發覺被騙後向警方報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李宥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曾敏慧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張台杰、盧韻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彭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至揎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宥鑫、曾敏慧、張台杰、盧韻卉、彭璋、被害人賴齊安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申辦之臺灣銀行南港軟體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件(高雄警卷第7至24頁)、被告提出其與暱稱「陳光耀」、「 胡小轟 (即 胡裕誠 )」等人之FB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3紙(宜蘭地檢111偵2027卷第27至29頁背面、第30頁背面至43頁)及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及幫助詐欺集團提領告訴人、被害人等6人匯入被告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再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0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其於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固為累犯,惟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述毒品罪之罪質、犯罪手法、態樣均與本件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顯有不同,尚難以被告有前開科刑及執行紀錄,遽認被告就本案所犯之罪有特別惡性或有何累犯立法意旨之刑罰感應力較低之情事,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㈥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為貪圖不法所得,仍率然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兼衡被告前有公共危險、毒品等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難認良好,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暨斟酌其於警詢、偵查中自陳從事建築鷹架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依個人戶籍資料顯示其未婚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沒收:
㈠被告交付前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騙取被害人之財物,獲得報酬1萬元,業據被告供承,則其所得財產利益1萬元,即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葆琳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詐欺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偵查案號
1
賴齊安
詐欺集團成員在FB上以「狗狗接派單」名義刊登工作派遣廣告, 嗣賴齊安 於110年12月25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與暱稱「狗狗派單」、「Albee(艾比)」之人聯繫,對方邀約賴齊安在「 金鑫 投顧」博奕網站投資賺錢,致賴齊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後,旋遭領出而隱匿詐得款項,方發覺遭詐騙。
110年12月27日13時17分許
5萬元
賴齊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3張、賴齊安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高雄警卷第55至85、87至119頁)。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7號
110年12月27日13時18分許
1萬元
2
李宥鑫
詐欺集團成員在FB上以「狗狗接派單」名義刊登工作派遣廣告,嗣李宥鑫於110年12月25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與暱稱「狗狗派單」、「Albee(艾比)」之人聯繫,對方邀約李宥鑫在「金鑫投顧」博奕網站投資賺錢,致李宥鑫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7日13時16分許
1萬元
李宥鑫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8張、李宥鑫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高雄警卷第151至157、163頁)。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7號
3
曾敏慧
詐欺集團成員在「LBC」網站介紹投資外匯訊息,嗣曾敏慧於110年12月10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陸續與暱稱「Cindy 曉慧 」、「PeterYANG( 星馬 投顧)」、「Bitoexce客服」之人聯繫,對方邀約曾敏慧在「Bitoexce」網站投資賺錢,致曾敏慧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7日13時7分許
1萬5,000元
曾敏慧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曾敏慧提出其與暱稱「Cindy曉慧」、「PeterYANG(星馬投顧)」、「Bitoexce客服」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56張(宜蘭地檢111偵3762卷第21至28頁背面)。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62號
4
張台杰
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夢想莊園」介紹投資訊息,嗣張台杰於110年12月27日加入該群組後,管理員告知將款項交付其代為操作,短期內10萬元本金可獲利45萬元,並由群組內LINE暱稱「FINVIZS客服」、「 楊宇岩 (Eddie)」之人與張台杰聯繫,致張台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7日13時32分許
1,000元
張台杰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張台杰提出其與暱稱「FINVIZS客服」、「楊宇岩(Eddie)」、「夢想莊園」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張(宜蘭地檢111偵5939卷第38至40頁)。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39號
5
盧韻卉
詐欺集團成員在FB上刊登應徵訂單接貨員廣告,嗣盧韻卉於110年11月29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與暱稱「蔓莉」之人聯繫,對方邀約盧韻卉在網站投資賺錢,致盧韻卉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7日12時58分許
2萬元
盧韻卉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宜蘭地檢111偵5939卷第41頁)。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39號
6
彭璋
詐欺集團成員在FB上刊登網路投資廣告, 嗣彭璋 於110年12月間某日瀏覽後加入對方LINE與暱稱「楊宇岩(Eddie)」之人聯繫,對方邀約彭璋在網站投資賺錢,致彭璋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匯款至蕭至揎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7日13時39分許
16萬9,000元
彭璋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111偵25750卷第121頁)、彭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2張(臺中地檢111偵25750卷第129至135頁)。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7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