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原告 鄭雅文

被告東北傳統檳榔負責人 郭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準備資料說明加班28小時是哪幾天、時間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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