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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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擴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清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擴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擴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違反就業服務法│├───────┼───────────┼───────────┤│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00元│├───────┼───────────┼───────────┤│所犯法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9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0月29日至98年9月│93年10月29日至98年9月│││間│間│├───────┼───────────┼───────────┤│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26772號、│98年度偵字第26772號、│││99年度偵字第4182號│99年度偵字第41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242、│99年度審簡字第242、││實││272號│272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242、│99年度審簡字第242、││判││272號│272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3日│99年11月3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