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
丁○○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4,7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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