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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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林志銘 律師 蕭慶鈴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詐欺等案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而被告於庭詢中對自己所犯之罪行均坦承不諱,實無逃亡、串證之虞,且被告於這段羈押期間,被告的二名幼兒只能寄人籬下,令被告甚感憂心。又被告之父雖因案在監執行,但因罹患口腔癌,所需支付的龐大醫療費用,使家中的經濟已每況愈下,被告為此焦急不已,懇請念及被告家中之情況,讓被告能盡到為人子、為人父之責,給予一個改過自新之機會,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犯常業詐欺罪,有再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葉榮郎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