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智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智簡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秀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4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秀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許秀琪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該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商標主管機關即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商標圖案、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其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自民國103年9月間某日起,在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街○○○號之「歐萊雅精品服飾」實體店舖(下稱前述實體店鋪),公開對外陳列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褲子、衣服、圍巾、鞋子、項鍊、耳環、別針、髮夾、髮束、眼鏡、手錶、皮帶、 香水 、鞋子,及在FACEBOOK網站所經營之同名線上網頁內,刊登仿冒該等商標商品之照片而加以陳列,以供不特定消費者親赴前述實體店鋪加以選購,而以新臺幣(下同)3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消費者以牟利。俟員警先出於蒐證之目的購得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耳環(已據員警提出扣案),經確認係屬仿冒商標商品後,再於103年10月29日15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前述實體店鋪執行搜索,並當場查扣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褲
子、衣服、圍巾、鞋子、項鍊、耳環、別針、髮夾、髮束、眼鏡、手錶、皮帶、香水、鞋子,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帳冊1本,始查悉全情。
二、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1.被告許秀琪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16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3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2份、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28張、侵權巿值表1份、商業登記公示資料1份、「歐萊雅精品服飾」臉書網頁列印資料1份、鑑定證明(報告)書5份。
3.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自103年9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0月29日15許為警搜索查緝止,此段期間中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在單一實體店舖為之,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本件員警購買附表二編號22之仿冒商標耳環係以蒐證為目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惟仍成立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罔顧商標權人花費金錢所建立之商品形象,任意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以牟利,誠有不該。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素行良好,且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附表一編號9至16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表1紙、調解筆錄2份、各該商標權人代理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3份(見本院卷第25-28頁、第33-39頁、第44-46頁)在卷可稽,然未能與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此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4年7月29日薈台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8頁)。再斟以被告違犯本案之犯罪手法、期間、犯罪所得(坦認迄今賣出有10件左右,獲利約4000元,見偵卷第16頁)、查扣之商品數量,及被告生活狀況小康、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犯現行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帳冊1本,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註冊公告日│商品名稱│││││/正註冊審│期/專用期││││││定號│限(民國)││├──┼────────┼────────┼─────┼─────┼────────┤│1│CHANEL雙C交疊圖│香奈兒股份有限公│00000000/│88.06.16│衣服、靴鞋等│││樣│司│00000000│至│││││││107.03.31││├──┼────────┼────────┼─────┼─────┼────────┤│2│CHANEL雙C交疊圖│同上│00000000/│72/06/16│手鍊、項鍊、胸針│││樣││00000000│至│、耳環等││││││107.03.31││├──┼────────┼────────┼─────┼─────┼────────┤│3│CHANEL雙C交疊圖│同上│00000000│79.12.01│髮夾等│││樣│││至│││││││107.03.31││├──┼────────┼────────┼─────┼─────┼────────┤│4│CHANEL│同上│00000000│74.08.16│各種眼鏡及其組件││││││至│││││││104.06.30││├──┼────────┼────────┼─────┼─────┼────────┤│5│CHANEL雙C交疊圖│同上│00000000/│72.11.16│各種服飾用皮帶、│││樣││00000000│至│腰帶││││││107.03.31││├──┼────────┼────────┼─────┼─────┼────────┤│6│CHANEL雙C交疊圖│同上│00000000│67.05.01至│香水等│││樣│││109.01.31││├──┼────────┼────────┼─────┼─────┼────────┤│7│MIUMIU│普瑞得有限公司│00000000/│88.02.16至│靴鞋等│││││00000000│112.09.30││├──┼────────┼────────┼─────┼─────┼────────┤│8│CARTIER│卡地亞公司│00000000│64.04.01至│眼鏡及其組件││││││104.02.28││├──┼────────┼────────┼─────┼─────┼────────┤│9│GUCCI│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101.11.16│眼鏡等││││││至│││││││111.11.15││├──┼────────┼────────┼─────┼─────┼────────┤│10│GUCCI│同上│00000000/│91.10.01至│鐘錶及其組件│││││00000000│110.06.30││├──┼────────┼────────┼─────┼─────┼────────┤│11│ChristianDior│克莉絲汀迪奧高巧│00000000│64.09.01至│眼鏡及其組件││││股份有限公司││104.07.31│││││││││├──┼────────┼────────┼─────┼─────┼────────┤│12│Dior│同上│00000000│83.12.01至│鐘錶及其組件││││││113.10.31││├──┼────────┼────────┼─────┼─────┼────────┤│13│Dior│同上│00000000│98.06.01至│太陽眼鏡等││││││108.05.31││├──┼────────┼────────┼─────┼─────┼────────┤│14│CD圖樣│同上│00000000│103.07.16│太陽眼鏡等││││││至│││││││113.07.15││├──┼────────┼────────┼─────┼─────┼────────┤│15│LOUISVUITTON│路易威登馬爾悌耶│00000000│90.08.16至│眼鏡、太陽眼鏡││││公司││110.07.15││├──┼────────┼────────┼─────┼─────┼────────┤│16│LV圖樣│同上│00000000│同上│眼鏡、太陽眼鏡││││││││└──┴────────┴────────┴─────┴─────┴────────┘附表2: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香奈兒商標褲子│3件││├──┼───────────────┼───┼─────┤│2│仿冒香奈兒商標衣服│2件││├──┼───────────────┼───┼─────┤│3│仿冒香奈兒商標圍巾│1件││├──┼───────────────┼───┼─────┤│4│仿冒香奈兒商標鞋子│1雙││├──┼───────────────┼───┼─────┤│5│仿冒香奈兒商標項鍊│2件││├──┼───────────────┼───┼─────┤│6│仿冒香奈兒商標耳環│15件││├──┼───────────────┼───┼─────┤│7│仿冒香奈兒商標別針│1件││├──┼───────────────┼───┼─────┤│8│仿冒香奈兒商標髮夾│3件││├──┼───────────────┼───┼─────┤│9│仿冒香奈兒商標髮束│2件││├──┼───────────────┼───┼─────┤│10│仿冒香奈兒商標眼鏡│8件││├──┼───────────────┼───┼─────┤│11│仿冒香奈兒商標手錶│5件││├──┼───────────────┼───┼─────┤│12│仿冒香奈兒商標皮帶│4件││├──┼───────────────┼───┼─────┤│13│仿冒香奈兒商標香水│2件││├──┼───────────────┼───┼─────┤│14│仿冒cartier商標眼鏡│5件││├──┼───────────────┼───┼─────┤│15│仿冒GUCCI商標眼鏡│2件││├──┼───────────────┼───┼─────┤│16│仿冒GUCCI商標手錶│3件││├──┼───────────────┼───┼─────┤│17│仿冒DIOR商標手錶│2件││├──┼───────────────┼───┼─────┤│18│仿冒DIOR商標眼鏡│1件││├──┼───────────────┼───┼─────┤│19│仿冒DIOR商標鞋子│1件││├──┼───────────────┼───┼─────┤│20│仿冒MIUMIU商標鞋子│2雙││├──┼───────────────┼───┼─────┤│21│仿冒LV商標眼鏡│1件││├──┼───────────────┼───┼─────┤│22│仿冒香奈兒商標耳環│1件│警方蒐證購│││││得│├──┼───────────────┼───┼─────┤│23│帳冊│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