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桂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104年度執更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桂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桂琳前因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6368
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4年6月14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