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 陳盈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4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陳盈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4年5月4日送達於被告陳盈元,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4年5月13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陳盈元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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