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王俐心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
陳錦升 被告 賴松榮
賴振城 吳 賴美玉 傅 賴美鴦 賴振文 賴美蓮 賴振源 賴柏元 賴文賓 賴原豐 賴文棧 賴秋菊 賴順義 賴黃日妹 賴子淳 賴豈生 賴世燐 林賴和妹 蔣賴阿景林 賴秀鳳 賴阿秋 賴宛秀 賴 林美英 賴冠勳 賴鴻昌 賴聖慧王 賴金菊 賴禺之 賴鳳山 賴鳳城 洪素真 賴美蓉 賴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546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面積757.2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分之1=397,5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