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王俐心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
陳錦升 被告 賴松榮
賴振城賴美玉賴美鴦 賴振文 賴美蓮 賴振源 賴柏元 賴文賓 賴原豐 賴文棧 賴秋菊 賴順義 賴黃日妹 賴子淳 賴豈生 賴世燐 林賴和妹 蔣賴阿景林 賴秀鳳 賴阿秋 賴宛秀林美英 賴冠勳 賴鴻昌 賴聖慧王 賴金菊 賴禺之 賴鳳山 賴鳳城 洪素真 賴美蓉 賴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546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面積757.2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分之1=397,5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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