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9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被告 曾慶榮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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