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3號指定辯護人陳文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