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鐸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