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7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壹張)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48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一張)一支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又被告所涉妨害風化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