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31號
原 告 圓山諾貝爾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被 告 盧孔平
上列原告因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7,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並應提供未
缺頁之規約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