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葉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永堂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3
00元(計算式:41,300+264,000=305,3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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