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二О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
陳慧博 律師 郭季榮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甲○判決如左:
主文丙○○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十三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四五九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至高雄縣○○鄉○○路○○○號對面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注意慢車道上有自訴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四九七號機車,又未與自訴人所乘機車保持適當間距,突然將所駕駛之汽車右轉入慢車道,而擦撞自訴人之機車,致自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頸椎第三、四節嚴重挫傷及四肢癱瘓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地點,與自訴人發生車禍乙節,固不否認,惟堅決否認其駕駛行為有何疏失,辯稱:八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左右,伊到中正路停紅綠燈,是乙○○喝酒騎車從後方撞到伊的車子等語。經查:
(一)本件被告與自訴人間之車禍,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許,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核與證人 陳元裕 到庭陳稱:車禍約早上十時左右發生的等語(見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審判筆錄)大致相符。另參酌卷附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轄內車輛肇事電話登記簿明確記載:轉報時間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十時四十分,肇事時間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十時三十五分乙情,是自訴人指稱本件車禍發生於000年0月0日十三時三十五分許乙節,顯然有誤。
(二)本件車禍發生時,被告本係於停止於高雄縣○○鄉○○路(由西往東方向)三一○號對面等待紅燈,係自訴人騎車自後撞到被告之車行李箱附近乙情,已據目擊證人陳元裕結證在卷(見同上審判筆錄)。而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警繪現場圖及車禍現場照片所示,被告之車雖停放在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機車道上,惟係因被告怕車輛擋住後方來車,始於車禍發生後,將車子開至上揭位置,亦據證人 馬天 從到庭證陳明確(見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又觀諸雙方車損照片顯示,車禍發生後,自訴人之機車前輪弧弧蓋凹陷,前車燈毀損,擋風板破裂,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則係右後翼子板後方凹陷、右後方保險桿及右後煞車燈罩均破裂。按本件若係如自訴人指訴之伊係沿中正路機慢車道路行駛,而因被告突然自快車道駛入機慢車道上,始擦撞自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則自訴人之機車何以均係正前方受損,且被告之車亦無任何相對應之撞擊痕跡或擦痕?再者,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警繪現場圖及車禍現場照片顯示,車禍發生後,自訴人之機車斜倒於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之快車道上,車頭朝北,前車輪突出於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之機車道上,機車碎裂物及自訴人之鞋子,亦均留於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之快車道上,顯見本件車禍發生撞擊之位置,應係在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之快車道上無訛。從而,自訴人指稱係被告駕車侵入機車道擦撞其車等語,應無可採。
(三)又自訴人於車禍發生後,經送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榮總)就診時,經榮總抽血檢驗結果,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一百八十九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九四五毫克),此有榮總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九)高總行字第八九○九七四二號函附病歷資料查詢會簽意見表在卷可憑。按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血中酒精濃度達五十MG/DL(即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五毫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血中酒精濃度達一百MG/DL(即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五毫克)時,屬輕到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血中酒精濃度達一百五十MG/DL(即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七五毫克)時,則會有思考改變、個性行為改變之狀況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北總內字第二六八六八號函可據。此外,復斟酌自訴人於甲○詢以其於車禍當日是否曾飲酒,竟昧於事實加以否認(見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乙節,是自訴人於車禍發生當時,確已因酒醉而不能安全駕駛至為灼然,否則,其於甲○審理時何需隱瞞其酒後駕車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本件車禍之發生,既係自訴人因酒醉而自後撞及正等待紅燈之由被告所駕駛之車輛,並非如自訴人所訴之係因被告違規進入機車道並擦撞其機車所致,則縱自訴人係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傷害,亦難科被告以過失傷害之刑責。此外,甲○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過失傷害之犯行,犯罪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徐美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