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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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上訴人 劉貞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立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