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廷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188、18995、19332、19414、19498號、112年度偵字第1153、1583、1733、2189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44、55
34、515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5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2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廖廷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廷豐經真實姓名不詳自稱「 董士長 」之成年男子告知欲付費收購門號,「董士長」並告知會用以申辦非廖廷豐名義之電子支付帳戶,廖廷豐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冒名申辦電子支付帳戶及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且他人冒名申辦電子支付帳戶,使受詐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電子支付帳戶後,再將款項轉出,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前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台中進化學士店,申辦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門號預付卡,取得後,隨即於同日,在該遠傳電信門市外,連同其於110年8月8日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台中興大學府店,申辦取得之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門號預付卡,交付予「董士長」,並因此獲得共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董士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廖廷豐交付之門號預付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附表一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申辦日期,冒用附表一所載之電子支付帳戶會員名義,以廖廷豐交付之門號,申辦如附表一所載之電子支付帳戶,而偽造用以表示該電子支付帳戶均為各該會員所申請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並將之傳送予各該電子支付公司申辦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會員及各電子支付公司對會員管理之正確性(詐欺集團成員各次冒名申辦之電子支付帳戶、填寫之門號行動電話均詳如附表一所載)。該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後,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內,款項匯入後,均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廖廷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供述。
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及申辦資料(偵18995號卷第77頁、第103至117頁)。
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及申辦資料(偵19414號卷第45頁、第99至113頁)。
㈣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及申辦資料(偵18188號卷第41頁、第89至101頁)。
㈤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基本資料查
詢、預付卡申請書及申辦資料(偵19498號卷第39頁、第75至83頁)。
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偵1153號卷第67頁、第115至117頁)。
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偵5157號卷第69頁、第127至129頁)。
㈧證人 詹詠棠 於警詢時之證言及其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資料、帳戶轉帳紀錄(偵19322號卷第41至44頁、第59至63頁、偵18995號卷第39至41頁)。
潘祿得 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19414號卷第61至69頁)。
張幸蓁 之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行動支付)
帳戶之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18188號卷第39頁、偵3644號卷第45至47頁)。
證人 曾雪蓉 於警詢時之證言及其橘子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資料、
交易紀錄(偵802號卷第7至9頁、第11至12頁、偵1376號卷第15至16頁)。
證人 廖俊 幃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及其簡單行動支付帳戶會
員資料、帳戶轉帳紀錄(偵1153號卷第43至45頁、第61至65頁、偵1733號卷第41至43頁、偵28752號卷第7至8頁反面、第30頁、第47至48頁)。
證人 李昀珊 於警詢時之證言及其橘子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資料、
交易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189號卷第33至34頁、第41頁、第61至62頁、偵1153號卷第39至41頁)。
廖俊幃 之橘子行動支付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5157號卷第67至68頁)。
證人 鍾亦貞 於警詢時之證言(偵28752號卷第9至10頁反面)。
被害人 孫佳吟 受詐騙部分:被害人孫佳吟於警詢時之證言、
被害人孫佳吟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9322號卷第45至57頁、第71頁、第93至99頁)。
告訴人 潘怡廷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潘怡廷於警詢時之證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潘怡廷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頁面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偵18995號卷第45至47頁、第53至55頁、第59至66頁)。
告訴人 吳俊明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吳俊明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俊明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頁面、對話紀錄(偵19414號卷第37至41頁、第71至81頁)。
告訴人 陳柏諺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陳柏諺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柏諺提出之對話紀錄(偵19414號卷第43至44頁、第83至91頁)。
被害人 李萍蘭 受詐騙部分:被害人李萍蘭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8188號卷第35至37頁、第43至49頁)。
告訴人 杜婉君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杜婉君於警詢時之證言、
告訴人杜婉君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頁面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83號卷第49至58頁)。
告訴人 林詩容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林詩容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詩容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頁面、存摺影本、對話紀錄(偵1153號卷第37至38頁、第47至55頁、第69至75頁、第91至93頁)。
告訴人 蔡子維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蔡子維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子維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偵1733號卷第37至39頁、第45至49頁、第59至71頁)。告訴人 劉競元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劉競元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劉競元提出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9498號卷第45至61頁)。
告訴人 林怡伶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林怡伶於警詢時之證言、
告訴人 林怡玲 提供之存摺影本、交易結果之翻拍照片、平台畫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頭像、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上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76號卷第11至12頁、第17至37頁)。
被害人 林婉宜 受詐騙部分:被害人林婉宜於警詢時之證言、
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644號卷第41至43頁、第53至57頁、第61至63頁)。
告訴人 郭怡青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郭怡青於警詢時之證言、
告訴人郭怡青提出之簡訊內容、網頁連結、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157號卷第51至65頁、第71至75頁)。
告訴人 林紫婕 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林紫婕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紫婕之交易明細、簡訊內容、款項轉出紀錄、會員資料(偵28752號卷第13至24頁、第26至27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幫助偽造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幫助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附表一所示門號之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用
以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之數電子支付帳戶會員名義,偽造各自獨立之數個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係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行使偽造準文書之罪名,並同時侵害如附表二所示數被害人之個人法益,復同時觸犯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等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
第582、583號、107年度易字第2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54號判決確定之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於108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上開刑案刑事判決書、裁定(本院卷第373至393頁)、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又故意再犯本案,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成效,被告對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考量其所犯情節較正
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後減之。
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就洗錢犯行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69至
370頁、第441至442頁被告筆錄),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於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是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再遞減輕其刑。
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44、5534、51
5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65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269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0至13所示之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犯行,雖均未據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650號移送併辦之告訴人劉競元部分,與起訴部分之告訴人劉競元相同,屬同一事實;附表一編號6被告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予「董士長」,因此幫助「董士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廖俊幃名義申辦橘子行動支付帳戶之犯行,與起訴部分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以上本院均得併予審理。
㈧又被告供稱:電子支付帳號都不是我去申辦的,我只是把門
號賣給我說的那個人。…我承認有提供6個門號給「董士長」,他們有說到要去辦電子支付的驗證碼,我只知道他們會去申請電子支付,沒有說要用我的名字申請電子支付,但是是用我的門號等語(偵18188號卷第111頁、本院卷第369頁),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認定被告有以他人名義申辦附表一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之行為,應認係由「董士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交付之門號後所申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65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2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均認係被告申辦電子支付帳戶後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曾因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37號判決有罪,於111年5月4日判決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仍不知警惕,再犯本案,被告明知社會上詐騙歪風猖獗,猶提供多達6個門號預付卡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冒用他人名義申辦電子支付帳戶,申辦後並用以作為詐騙之工具,及藉此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並使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受有損害,再酌以被告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亦均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及其犯罪之動機、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木材工作、離婚、子女雖已成年但患有身心障礙或憂鬱症、入監前與女兒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共獲得2,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18188號卷第111頁、本院卷第369頁、第441至442頁),該2,0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惠菁、高如應、鄭存慈移送併辦、檢察官鄭安宇、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電信公司/門號申辦時間、地點申辦之電子支付帳戶/會員姓名申辦電子支付帳戶日期1遠傳電信0000-000000111年7月28日/遠傳電信台中進化學士店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詹詠棠111年7月30日2遠傳電信0000-000000同上一卡通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祿得111年8月1日3遠傳電信0000-000000同上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幸蓁111年8月15日4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110年8月8日/台灣大哥大台中興大學府店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雪蓉111年8月16日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廖俊幃111年8月16日5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同上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昀珊111年8月15日6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同上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廖俊幃111年8月16日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1孫佳吟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0日10時許前,以臉書帳號「TiffanyWang」之名義,在臉書「貓咪天堂-送養、救援、中途、領養」社團虛偽張貼出售寵物及家用相關商品訊息,孫佳吟於111年7月30日10時許看到該訊息,陷於錯誤,於同日10時46分許,以臉書通訊軟體與賣家聯繫,表示要購買床組、書桌、全自動貓砂機、寵物烘乾機等各1組,並依指示匯款。於111年7月30日15時09分許,匯款14,000元至詹詠棠之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潘怡廷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0日15時許前,假冒潘怡廷友人「董姿函」名義,在臉書虛偽張貼轉賣不需要的物品訊息,潘怡廷於111年7月30日15時許看到該訊息後,見內容物有潘怡廷想購買的PS5遊戲主機,陷於錯誤,與對方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後,同意以7,000元之價格購買,並依指示匯款。於111年7月30日15時15分許,匯款7,000元至詹詠棠之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吳俊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日,佯以欲在蝦皮平台上,向吳俊明表示要購買商品,並提供虛假的蝦皮網址,吳俊明點擊該網址後,詐欺集團成員再自稱為蝦皮客服及花旗銀行人員來電表示:吳俊明未簽金流保障協議云云,致吳俊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於111年8月1日17時21分許,匯款35,985元至潘祿得申辦之一卡通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4陳柏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日傳送不實之蝦皮文字訊息,向陳柏諺佯稱其蝦皮帳號有問題,並提供虛假的蝦皮客服連結網址予陳柏諺,詐欺集團成員並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打電話要求陳柏諺在網銀APP驗證云云,致陳柏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於111年8月1日17時56分許,匯款12,985元至潘祿得申辦之一卡通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5李萍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15時42分許,假冒李萍蘭友人「 符勉修 」名義,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萍蘭聯絡,向李萍蘭佯稱:需借款5萬元周轉,因網路銀行匯款有限制金額上限云云,致李萍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於111年8月15日16時4分許,匯款30,000元至張幸蓁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杜婉君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15時許,假冒杜婉君友人「 邱尚青 」之名義,以通訊軟體LINE與杜婉君聯絡,向杜婉君佯稱:需借款5萬元周轉云云,致杜婉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於111年8月15日16時16分許,匯款20,000元至張幸蓁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林詩容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在網路張貼貸款廣告,並提供LINDID加入,林詩容加入對方LINE後,詐騙集團成員再提供虛偽之貸款網址,並接續向林詩容佯稱:貸款需繳交代辦費用、解凍金費用云云,致林詩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於111年8月16日14時8分許,匯款7,500元至廖俊幃之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於111年8月16日15時19分許,匯款30,000元至李昀珊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蔡子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14時許,在「明日之後」手機遊戲上向蔡子維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嗣雙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網址連結予蔡子維,要求蔡子維在平台註冊並在上面販賣遊戲帳號,蔡子維依指示操作後,詐欺集團成員又自稱該平台客服,向蔡子維佯稱:因操作錯誤鎖帳號,匯款才能解鎖云云,致蔡子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於111年8月16日14時50分許,匯款3,500元至廖俊幃之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劉競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15時49分許,分別假冒「博客來」電商業者、銀行或郵局客服人員,接續撥打電話向劉競元佯稱:網站遭駭客侵入導致錯誤設定,為解除錯誤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劉競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①於111年8月16日16時18分許,匯款49,986元至曾雪蓉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於111年8月16日16時19分許,匯款30,474元至曾雪蓉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111年8月16日16時21分許許,匯款3,585元至曾雪蓉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林怡伶林○喆林怡伶之孫子林○喆於111年8月15日在臉書社團張貼販賣遊戲帳號之訊息,詐欺集團成員見訊息後與林○喆以通訊軟體LIND聯繫,要求林○喆至指定之交易平台註冊販賣其遊戲帳號,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林○喆佯稱:已經匯款,林○喆的帳戶遭凍結,要匯款解凍,致林○喆陷於錯誤,告知林怡伶後,林怡伶亦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於111年8月16日20時47分許,匯款2,901元至曾雪蓉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林婉宜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旋轉拍賣的電商業者,於111年8月16日打電話向林婉宜佯稱:其購買之商品因設定錯誤,為解除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方式云云,並假冒銀行或郵局客服人員來電以增加可信度,致林婉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於111年8月16日13時18分許,匯款49,989元至張幸蓁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郭怡青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0時許,發送虛偽之貨款簡訊予郭怡青,郭怡青瀏覽此簡訊後,即加入簡訊中顯示之LINEID,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稱「國泰信貸」貸款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怡青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云云,並要求至指定網址輸入相關資料,詐欺集團成員再自稱線上客服專員向郭怡青佯稱:帳號填寫有誤,撥款錯誤會被懷疑是假帳號,要解開需匯解凍金云云,致郭怡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於111年8月16日13時39分許,轉帳49,999元至廖俊幃之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林紫婕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6日11時7分許,傳送虛偽之防疫補助簡訊予林紫婕,致林紫婕陷於錯誤,瀏覽點擊進入衛生福利部虛假網站,在該網站輸入自己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再操作林紫婕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出。於111年8月16日12時49分、同日12時52分許,分別轉帳11,100元、13,000元至鍾亦貞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號),再於同日12時56分許,將鍾亦貞上開街口支付帳戶內之24,000元轉至廖俊幃之簡單行動支付(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