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吳昇展 被告 方敬傑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66號,嗣改分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