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大橋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崔善洋 (男,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大橋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橋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於95年12月5日依法清算完結,並於同月18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清算人即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清算股東會會議記錄、帳冊及文件保管清冊、聲請人同意書正本及身份證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