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2歲民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六○五號、第八○○九號、第九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二人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