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戊○○
甲○○乙○○共同 余鐘柳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丁○○
號3樓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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