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29號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126、8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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