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戊○○○
3號原告乙○○
3號原告丁○○
3號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彰化縣
巷78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住台中市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高雄縣被告癸○○辛○○之承
住台中市被告壬○○辛○○之承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487之18號2樓被告甲○○兼辛○○之
住台中市0號被告庚○○住台中市
街131被告子○○住台中市
街131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癸○○、壬○○、甲○○、庚○○、子○○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邱森樟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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