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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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二號聲請人陳○○法定代理人 楊碧芬
陳山旭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市○○區○○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上訴,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嗣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十七萬七千一百十六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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