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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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蘇素珍 複代理人 許志成 相對人 顏健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7月1日合併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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